社會保險監管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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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監管形式包括:行政監督、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監管有哪些形式?

(一)、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其相關的管理職能,代表國家對社會保險實行監督。對社會保險的行政監督主要包括財政監督、金融監督和勞動監督等方面的內容。

1.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遵守財政法紀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的監督。如本章第一節所述,國家財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情況進行監督。同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預算也通過財政部門來控制,所以財政監督是行政監督的主要形式。

財政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發展水平是否與國家經濟發展總體狀況相適應,是否適應國家財政的負擔能力;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財政的日常監督以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報表為主,必要時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查。財政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預算。

2.金融監督

金融監督是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所進行的經濟監督。

金融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金融政策監督,即監督社會保險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是否符合國家的宏觀計劃;投資過程監督,即金融管理部門在基金營運的選項、可行性研究、經濟擔保等環節實行必要的事前監督,以確保投資基金的安全;投資結果監督,即監督投資收入是否按規定併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社會保險基金存儲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監督。

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在委員會規定的程序下進行金融監督;另外,金融管理部門也可以定期或有重點地對投入運營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金融檢查。

3.勞動監督

社會保險是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這就必然涉及到國家的勞動政策,或者説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必須在國家的勞動政策基礎上開展社會保險。實質上,社會保險就是國家勞動政策的一種具體體現,因此,勞動主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社會保險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政策情況進行監督。

這種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失去勞動能力而獲得物質補償是否符合勞動政策方面所規定的條件;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是否合理,是否超過企業和勞動者的實際負擔能力以致對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勞動者的正常生活產生損害性影響;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社會保險所提供的物質補償是否能夠保證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勞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結合勞動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關部門代表,其中也包括勞動管理部門的代表,因此,社會保險委員會對社會保險監督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監督。勞動部門的日常勞動監督採取定期檢查和有重點的專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由專門從事審計業務的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社會保險的效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經濟監督。

審計監督區別於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的管理業務對社會保險的某一方面進行監督,除監督的關係外,他們還與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存在着一定的聯繫,有的甚至是利益關係。因此,行政監督有一定的侷限性。而審計監督則是由審計部門進行的,它是專職審計機構,與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沒有利益關係,地位較超脱,因此,審計監督更容易做到監督的公正。故此,審計監督在社會保險的監督體系中佔有中心地位。

從事社會保險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構和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在國家審計機構授權的情況下,社會審計組織也可以從事審計。其中以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為主。

(三)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保險的直接利害關係者或其他羣眾組織,藉助輿論的作用影響,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區別於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它是一種羣眾性的、以維護自身利益為目的的監督,它沒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也沒有審計監督的超脱性和專業性,但它符合社會保險的社會性特點,因此也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產生重要的約束作用。

社會監督包括工會監督、勞動者監督、企業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

社會保險監管通過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主導的行政監督、專職審計機構組成的審計監督以及社會保險的直接關係者或其他羣眾組織構成的社會監督對於整個社會保險體系運行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社會保險體系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契合廣大人民羣眾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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