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保補繳的文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關於社保補繳的文件是什麼?

關於社保補繳的文件是什麼?

1、公民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2、《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信息頁的頁面複印件;

3、申請個人賬户轉入(接續繳費)時,原個人提供的實名制結算賬户卡(折)發生變化的,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户卡(折)複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同時簽訂《授權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扣繳個人社會保險費)》;

4、申請個人賬户轉入(接續繳費)時,本市户籍人員的外省市配偶居住登記地或其本市户籍配偶户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還需攜帶《本市户籍人户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或本市户籍人員的户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的頁面複印件。

5、《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或《臨時賬户轉移聯繫函》。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於社保登記的規定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對於社保補繳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有關社保部門的規定來執行,特別是當事人是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社保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社保補繳或者登記的具體情況,那麼是無法辦理有關社保的補繳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