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生育保險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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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教師生育保險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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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生育險

 國家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要求為: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是指職工分娩前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生育保險作為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只適用於達到法定婚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並且還必須符合和服從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不符合法定年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從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此外,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參保單位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基金。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不予從保險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單位足額補繳後方可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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