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異地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異地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2021年異地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符合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遷。

具體程序為:失業人員到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異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告知失業人員後,交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轉遷證明後,向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接收證明;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接收證明後,按規定劃轉失業保險費用;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劃轉的相關資金後及時審核,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轉出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個工作環節15天。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併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單位單方解除;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複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 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於這個標準計發。由於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佔職工標準工資的相 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裏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係。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失業保險肯定是不能以個人的身份辦理的,只能是公司給職工辦理失業保險,但是要在異地領取失業保險的,必須要先到參保地的社保機構開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之後把這些證明材料轉移到現在自己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這期間相關的審核材料都是要兩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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