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失業金每月幾號發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青島失業金每月幾號發放

一、青島失業金每月幾號發放

根據目前青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青島失業人員每個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是在每月的15日根據個人是否實現就業及退休等情況確定。資格確定後,經申領、彙總、審核和資金撥付等環節,發放到個人銀行賬號是在28號前後。(具體以實際發放為準。)

如果已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辦理的失業登記就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它的資格。必須有求職要求,就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失業人員在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下,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青島的失業金髮放時間是在28號左右,但是其他地區的發放時間還要根據當地的社保規定時間為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