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一次性買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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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範圍及對象

農村一次性買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年滿60週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可從户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起申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二)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

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户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户口簿(複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户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為其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出具參保登記憑證。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1、繳費標準申報

(1)户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年滿16週歲且不滿60週歲的參保人員或開展試點之月後年滿16週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可從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參保登記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準並在當年內完成繳費申報。正常參保人員繳費標準均應按年申報。

(2)户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已滿60週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2009年試點區縣老年參保人員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條件且自願繳費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個月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準並進行一次性躉繳申報。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申報的,經本人出具書面授權書,可委託户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為申報。

2、養老保險費繳納 正常參保人員應按申報的繳費標準,於每年12月28日前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 老年參保人員應一次性完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選擇的繳費檔次乘以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確定。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週歲餘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週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週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除因病、因災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補繳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得補繳。因病、因災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繳納的,以後不再補繳;需繼續繳費的,應重新申報繳費標準。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可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户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二)集體補助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正常參保人員給予的繳費補助可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户。村集體給予繳費補助時,應向參保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繳費補助申報,並提交經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助對象、標準及辦法。 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並從資金到賬之月起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户。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户,記入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之月。 正常參保人員按規定完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老年參保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躉繳的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四、 養老待遇給付

(一)基本養老金的按月領取條件及支付時間如下:

1、老年參保人員

(1)選擇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在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 當年參保並在當年內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週歲的,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跨年後參保或完清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不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確定,下同)在開展試點當年內已參保繳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週歲的,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在試點當年之後參保繳費的,從子女參保繳費之年的1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2、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週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

(1)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的人員,在本人年滿60週歲時,自願選擇按達齡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的,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補足費用後,從本人年滿60週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願意補足到15年的,將其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併從本人年滿60週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2)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但之後有間斷的或未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但年滿60週歲前已參保繳費的,在本人年滿60週歲時,不執行一次性補足到15年政策,應將其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併從本人年滿60週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3、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週歲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 年滿60週歲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週歲起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4、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週歲的參保人員 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週歲的,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期滿之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經户籍地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發給《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

(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構成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 個人賬户養老金:正常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户養老金按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户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户養老金標準確定;老年人蔘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户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户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户中列支,個人賬户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週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後年滿70週歲的人員,從年滿70週歲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於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薄及《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到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接受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之後通過資格核查的,暫停發放期間的基本養老金給予以補發。

(五)領保人員被判處勞動教養或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勞動教養期間或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勞動教養期滿或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勞動教養前或服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

(六)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帳户餘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五、個人帳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個人賬户支出等信息內容。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户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户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正常參保人員個人賬户利息=個人賬户年初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記入金額×本年記賬利率×1/12×(12-n+1)(n為本年度資金到賬月份,且1≤n≤12)。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時間不一致的,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按照本年度記入金額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賬月份分別產生利息。 領保人員個人賬户利息=個人賬户年初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積數=∑〔m月份支付額×(12-m+1)〕(m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個人賬户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週歲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週歲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户資金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五)領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户有餘額的,應將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餘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户餘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

綜上所述,新農村一次性買養老保險的繳費原則是您可以在60週歲前選擇一次性繳費但是必須繳足15年,或者您也可以在滿60週歲時一次性補足15年的繳費。但是各省一次性交費額度的標準不同,您可以去當地的社保機關諮詢。希望上訴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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