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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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規定,長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可以協商解決。但在廣東省等個別省市,對户籍在其他省市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待遇,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解決。

户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二、因工去世的工傷待遇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想要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的這些員工,可能是以後不想再因為工傷待遇這件事情和公司及工傷保險機構有任何的瓜葛,想要參考交通事故當中的那些賠償一樣一次性全部解決到位,但這種想法並不一定符合本地的政策,像是因工去世了的話,所有的待遇都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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