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不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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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不滿15年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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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不夠15年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統一限定為15年,即滿15年方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發佈之日前或當地實行“統賬結合”改革之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仍可以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對統一制度或當地實行“統賬結合”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時的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則退休時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一次性領取其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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