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交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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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交納基數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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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原社保養老繳納情況: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户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户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户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户。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户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個人帳户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户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户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部分之和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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