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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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陝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都有哪些規定?

就如我們所知養老保險要繳納足夠的年限才能領取養老金,如果臨近退休而繳納年限不夠的就需要補繳。每個地區的補繳政策都不同,就像陝西也有適合當地經濟情況的養老保險政策。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陝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辦《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操作意見》陝社保函(2006)字126號

與已參保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且一直自該企業連續工作的臨時人員,可最早從1986年10月起,參照勞動合同制工人繳費辦法,按照當時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補繳(本息),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中非正式編制人員,可以單位形式直接參保。

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省勞動和社保廳《關於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6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編外人員),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費,用人單位按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的20%繳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勞動和社保廳,給省社保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覆函(陝社保2008字19號》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若要補繳以前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由單位向社保機構提供證明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經核實無誤後,可以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同期參保繳費政策辦理,最早可補繳至1993年1月1日。

關於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判定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方面的案件執行問題,政策明確的按政策規定執行,不明確的逐級向上反映,明確後再予以執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給寶雞養老保險經辦處《關於對執行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覆函》陝社保函(2009)42號

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工作且超過法定退休人員年齡的人員,已經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或各級勞動仲裁委裁決由用人單位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應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證明其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無誤後,按照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相關政策為其辦理補繳其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為準計算,並從繳清欠費、辦理退休的次月起納入統籌支付。

未參保單位中的各類人員,應隨同單位參保並按相關規定補費。

5、2009年09月25日社保中心 西安市養老保險經辦處關於轉發《省社保局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 (西養老險發[2008]104號)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編制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如要補繳以前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整體、一次性補繳。嚴禁分批、分期補繳。

今後各區縣經辦中心在辦理參保企業在職職工的補繳時,事實清楚、勞動關係清晰、政策明確的,由各區縣經辦中心按規定條件、規定程序審核,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辦理,做到嚴格、公開、透明。對於情況複雜,難以界定的可上報市處指導審批。

參保企業超齡人員的補繳,由各區縣經辦中心按照規定條件、規定程序進行初審,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退休條件後,填報《西安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補繳費用資格審查表》,攜帶有關資料和超齡人員本人檔案報市處審批後辦理。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整體參保繳費後,其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由企業按月支付養老金的超齡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按照我處現行超齡人員補繳辦法辦理,其基本養老金按照到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從辦理完退休手續之月納入統籌,發放養老金。

以上就是陝西養老保險補繳政策的相關內容,各位參保人如果需要一次性補繳的就需要詳讀上述政策。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補繳證件,特別是補繳的申請書,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補繳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補繳前最好能問清楚自己所需要補繳的金額有多少,正確一次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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