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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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納入城鎮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完成繳費年限換算後,按照不間斷續保繳費推算,預計達到退休年齡時合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180個月)的,可在正常發放徵地保障待遇並完成繳費年限換算6個月內(具體執行中按“自《換算表》打印時間起6個月內”掌握),用一次性提前補繳的方式對不足年限予以補足。由本人攜帶《換算表》及居民身份證,至徵地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徵地人員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提出補繳申請,經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逐級審批後,至社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被徵地農民應一次性繳清應補金額,補繳的年度按推記後的最早繳費年限再向前推移的辦法確定,補繳金額根據被徵地農民年齡段劃分時間基準點時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補繳年度單位、個人合計繳費比例計算。

2.納入城鎮養老保險後未實現續保的被徵地農民,本人應於達到退休年齡前1個月,至徵地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退休及養老待遇審批申請,並持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開具的《工作聯繫單》及相關證件材料,按規定至市社保中心、市就管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檔案託管、待遇審批等手續。

3.換算繳費年限推記至本人13週歲的,實際用於換算的“城鎮保險換算賬户”金額應作相應調整。“城鎮保險換算賬户”因此出現結餘的,待本人達到退休年齡時一次性發放;達到退休年齡前死亡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4.完成換算和推記後,推記時間段內如有其他按規定需記載的城鎮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的,經核實並辦理相關手續後,繳費基數和個人賬户可按規定合併記載,繳費年限不重複記載。

5.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間被徵地農民中,第二年齡段人員納入城鎮養老保險有關換算和記載規定仍按蘇府〔2004〕139號文件執行;原已納入徵地保障的第三年齡段人員,至2007年10月1日未達到第四年齡段、經本人自願選擇納入城鎮養老保險的,其換算和記載辦法參照2007年10月1日後被徵地農民有關規定執行。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截止到失地停止,男性農民年滿六十週歲,女性年滿五十五週歲,由政府承擔費用,從失地當月起可以領取失地養老金,被徵地30%以上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10元/月;被徵地30%~50%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3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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