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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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河北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補繳範圍

1、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户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2006年1月以後中斷繳費人員按省政府冀政〔2006〕67號第二十二條關於“對於曾參保的企業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參保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斷保期間按中斷繳費處理”的規定執行。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户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併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户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户後剩餘部分連同滯納金併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户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户後歷年公佈的記賬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户後按歷年公佈的個人賬户記賬利率補繳。個人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户前的利息併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户後的利息記入個人賬户。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建立個人賬户時間起,為個人建立個人賬户。

)、補繳後記錄繳費基數和計算指數

通知規定,補繳1992年底以前中斷繳費部分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記實際繳費年限。其繳費工資指數記為“1”;補繳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户上一年中斷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實際繳費基數記錄在中斷繳費當年。其繳費工資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户以後中斷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補繳的基數記錄在中斷繳費當年,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户,繳費工資指數按實際補繳基數計算。

以上是河北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它從補繳範圍、補繳基數和比例等方面對養老保險的補繳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各省的養老保險補繳方式的規定是不同的,補繳養老保險需要同時繳納滯納金和利息,且利息不能減免。補繳之後,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的,可以按月正常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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