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設備臨牀研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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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臨牀研究協議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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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研究怎麼完善

目前,我國法律仍然沒有就競業禁止協議效力判斷標準進行統一、詳細的規定,而散見於國家一些法律和部委規章中。
法律依據: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相關人員不得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單位未執行國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受到顯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勞動部發布的《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從事競業行為,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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