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職務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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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職務犯罪案例

犯罪者出於什麼原因犯罪,其相應的罪行應該得到怎樣的處罰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案例中找到答案,認真研讀刑事案例是瞭解刑事法律最為直觀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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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例

職務犯罪案例一:徐蔚南貪污案

(一)案情:

被告人:徐蔚南,男,53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原系中國廈門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國有企業)財務部經理、總會計師,住福建省廈門市湖濱中路89號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於1988年經由廈門市人事局調入中國廈門儀器儀表公司擔任公司財務部經理。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為發放“超產獎”而決定非法套取現金。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將公司的人民幣83萬元轉帳到廈門市五交化公司門市部的銀行户頭,爾後五交化公司門市部在扣除1.5%的手續費後,以虛開購貨發票的方法向儀器儀表公司返還現金人民幣817550元。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現金後,向本公司謊稱支付的手續費比例為5%,只將788500元交回公司,從而截留了人民幣29050元,並佔為己有。 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間,被告人徐蔚南在經辦所在公司養老基金保險手續時,收取了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給付的手續費共計人民幣12307.39元,徐蔚南將其中的人民幣9000餘元佔為己有。

經羣眾舉報,檢察機關偵查,徐蔚南被查獲歸案。案發後,徐蔚南能如實供述事實,認罪態度尚好,並退出全部贓款。

(二)審判: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貪污罪向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其收受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不是貪污行為。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其侵吞企業財產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而應以職務侵佔罪定性;保險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續費系保險公司依照有關文件合法給付經辦保險投保手續代辦員的勞務費用,被告人收取該項勞務費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護人同時請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紀較大等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蔚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國有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經辦理幹部調動手續進入國有公司工作並在該公司行使管理職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明確,辯護人關於被告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意見,於法無據,

不予採納。同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將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佔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於法無據,亦不予支持。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尚好,且能如數退還贓款等情節,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對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追繳在案的贓款應依法予以沒收。據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6月2日作出(1998)開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如下:

1.被告人徐蔚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追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三萬八千零五十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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