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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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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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規定


(一)、嚴格定案把關,確保審判質量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始終把案件質量作為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生命線,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時間和法律的檢驗。一是堅持從嚴的定案證據要求,始終遵循證據裁判原則、採信標準。對於主要證據不足,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偵查機關又無法補查補證的,不勉強下判。二是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案件,依法按證據定案,做到不枉不縱。對於被告人真誠悔罪,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切實體現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三是嚴格依法適用非監禁刑,迴應社會關切。從嚴審查法定從輕情節,從嚴把握減輕處罰的條件。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不僅要審查立功線索來源是否合法,立功是否出於認罪、悔罪,還要審查立功質量的高低。對於確需減輕處罰的,應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確定刑期,絕不允許為了適用緩刑而超出幅度減輕處罰。嚴格執行職務犯罪緩、免刑適用上報制度。凡是擬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上報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依照相關程序審查後方可宣判。2012年以來,市中院沒有一件職務犯罪案件被省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健全工作機制,提高審判實效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配強審判力量。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或業務骨幹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大要案由院分管領導、庭領導親自審理;二是強化庭審功能,落實陽光司法。高度重視發揮庭審查證功能,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通過雙方當庭質證查清事實。無論一審、二審,均開庭審理,並適時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增強庭審的透明度。三是強化流程管理,嚴格定案把關。級別管轄上,明確處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及本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由市中院一審。定案把關機制上,嚴控流程節點,實行承辦人、合議庭、庭長、分管院長四級把關,重大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時,嚴格審限管理,堅持質量優先,兼顧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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