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安置房糾紛對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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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訴訟非訴訟

無錫安置房糾紛對策有哪些?

1、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

2、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等。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説,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

調解方式

調解員可以採用其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

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解程序開始之後,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或鑑定意見;。

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根據已掌握的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經過調解,在當事人之間仍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後的建議或方案。調解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經調解中心同意,或由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過調解,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各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字及/或蓋章,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可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由調解員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加蓋調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為執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協議或調解書不得公開。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仲裁條款。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於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後出現糾紛。安置房依託地理優勢和小區配套優勢,升值比率與經濟增長週期吻合,升幅較快。更重要的是,這些安置房如果沒有產權,價格普遍會比市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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