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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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防衞過當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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