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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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金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有的時候,即使大家在餐廳提前預定餐位,都需要向商家支付一部分的定金。除了定金以外,雙方也會約定交納一部分的訂金。其實這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表達的意思和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交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交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交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是為合同能夠履行而預先支付的合同價款。在履行合同時,訂金直接衝抵合同價款。如果合同沒有履行,不論是哪一方的責任,訂金都要退還給將交付訂金的人。

二、合同定金違約如何賠償?

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其實定金是作為一種擔保的,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話,那麼是沒有權利要求返還的,作為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的話,必須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不一樣,如果沒有履行合同的話,直接將訂金退還給對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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