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廉租房條件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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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廉租房條件有哪些規定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申請廉租房的具體流程:

二、領表填表

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籤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三、提交材料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7、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時提交以下相應材料: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鑑定書。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税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四、初審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接受申請人的受理後,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審核材料、入户調查、組織評議、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家庭的《核定表》中籤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複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複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上文處理。

五、複審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複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租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或規定的範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產情況及配租方案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複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籤署意見、蓋章後,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複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上文辦理。

六、備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

七、租房/輪候

符合條件的租房補貼家庭可以持《通知單》尋找租賃房源,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併到户口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由房屋出租人每月領取補貼。

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參與輪候配租。

我國房屋是一類較為緊張的資源,我國的相關居民在城市進行居住時,如房屋上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我國的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廉租房的申請,來保護自身的住房權益和相對的居住要求。符合相關條件的居住者,可以使用這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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