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宅基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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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宅基地流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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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轉

可以,但有限制。
農村宅基地流轉僅限於同一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
和農村承包地的流轉不同,目前宅基地的流轉基本上只存在“轉讓”這一種形式。也就是會造成原農户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因此為了避免宅基地的使用權落户到非集體成員以外的人員手中,損害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權益,只能轉讓給本村的人員。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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