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土地使用税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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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國家依據法律法規向使用土地的個人或單位徵收的使用税。税費主要依據其實際佔有的土地面積來決定應納税額。作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依法納税,做合格公民。那麼,税費收取標準每個地方都有標準,那麼,長春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規定的呢?

長春土地使用税標準是多少?

一、具體標準:

長府發〔2003〕20號:土地使用税年税額幅度定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級標準為:一級地8元,二級地6元,三級地4元,四級地2元,五級地1元,六級地0.5元,建制鎮、工礦區0.5元至1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長府發〔2007〕25號: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分別為:一級地24元,二級地21元,三級地18元,四級地14元,五級地9元,六級地6元,七級地4元,八級地3元,九級地2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長府發〔2003〕20號同時廢止)。

二、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能夠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土地使用税每個地區都有每個地區的標準,如果您對所在地區具體法規政策不明確,可以諮詢本站律師進行進一步諮詢,以解決自身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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