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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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例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非常複雜,給實際審判帶來不小的困難。而正確的認定此罪,就包括在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之後,需要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下文中,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構成此罪需要符合怎樣的標準。

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

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二、如何正確認定故意傷害罪

(一)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區別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二) 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在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三)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

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這對劃清二罪的界限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且只有三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而要是出於過失給他人人身造成了輕傷損害的,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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