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公安辦案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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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公安辦案流程是什麼?

故意傷害公安辦案流程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辦案程序如下:

(一)由公安部門偵查。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二)檢察院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復核。複核後認為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出《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放人;複核後認為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放《逮捕證》,公安部門隨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門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先將其羈押在看守所內,檢察院擇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後由審判長宣判。

(五)如果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起申訴的,一審判決書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監獄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被告無罪的,當庭釋放;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準確,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監獄服刑。

(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要求民事賠償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法庭將一併審理。

二、故意傷害罪會判多少年

1、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2、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法律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後,也是會根據造成的後果來確定處罰的力度,那麼在偵破案件時,也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審理和調查,當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事實後,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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