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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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辦案流程如下:
一、案件管轄。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前期處置。
1、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
2、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三、勘驗與檢查。
四、調查取證。
五、案件處理。

故意傷害辦案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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