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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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輕傷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是訴訟的主體不同,致人輕傷構成犯罪,可以直接報警,公安局立案偵查,最後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是自己收集證據,然後到法院起訴。故意傷害必須輕傷以上才構成刑事案件,為公訴案件。但輕傷情況下公安、檢察機關不立案的可轉為自訴案件。

二、司法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輕傷是可公訴也可自訴的八類案件之一。詳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這裏的第一款就是指輕傷)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我國法律上對於自訴的相關案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可以犯罪事實較為嚴重的,則必須由公訴機關來進行公訴處理,但如果公訴機關認定犯罪事實輕微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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