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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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同,一種是違法犯罪行為,另外一種不是違法犯罪行為,除此之外在法律概念上也存在着區別,具體如下所述。

1、故意傷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下希望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繼而實施的傷害行為。

2、正當防衞是指對於眼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以防集體、國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的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正當防衞。

3、但正當防衞有條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b、正當防衞人具有防衞意識,是保護無辜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不是對對方的挑釁或激將;

c、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

d、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你依然繼續進行實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當防衞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了;能夠用傷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嚴重的傷害甚至是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來防衞,否則就是防衞過度或者故意傷害。

4、如果在防衞的過程中您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在對方已經停手或者被制服後繼續實施行為的話,那麼正當防衞應是沒問題的,當然前面的幾個條件也要符合。

5、如果符合該條,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單純從罪名分析的話,故意傷害的主觀是要對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而正當防衞的主觀是不要對方傷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的客觀是必然造成對方的合法權益的損害。正當防衞客觀上可能出現對對方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故意傷害不存在時間條件的界定,只對主客觀有要求。而正當防衞及防衞過當,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這個時間條件,並且不法侵害這個條件需要在進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經過去,正當防衞就已經結束,但是依然造成對方合法權益損害,這時要判斷是客觀原因造成還是主觀原因,如果主觀原因那麼就由正當防衞轉變到故意傷害,如果是客觀原因,那麼是正當防衞轉變防衞過當。另,故意傷害未遂在這裏不討論,因為故意傷害未遂,一般屬於追究類而不是直接類罪名。而故意傷害未遂的主要條件是 客觀上因為某些原因停止傷害行為。

正當防衞和故意傷害在字面意義上就能夠明顯分別在於正當行為和故意行為,一個是害人,另一個是自我方位保護措施。可見主觀目的性體現在故意傷害上,被動接受體現在防衞方面。所以對於法律角度正義的防衞行為所得到的處罰輕於故意傷害行為。

二、相關法律知識是什麼?

正當防衞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於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對不法侵害的“開始”,一般應以着手實施為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當防衞就會立即發生危害本人人身安全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應在實踐中作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是有些情況下,雖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衞行為並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如果防衞不符合上述時間條件,稱為防衞不適時。防衞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衞,叫事前防衞;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衞,叫事後防衞。防衞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正當防衞和故意傷害罪在我們國家可能會有人容易混淆。故意傷害罪,他是在故意的主觀心態當中,希望他人受到傷害而從事的一種犯罪行為,但是正當防衞是對於眼前所進行的不法侵害所進行的一種正義的制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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