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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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搶劫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主要是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法奪取財物的行為,前者是已經採取了暴力行為奪取財物,後者的話主要是通過敲詐勒索的方式取得財物。

搶劫罪搶奪罪的界限是:

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認定本罪,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一)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此處應把握三點:

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法等。行為人揚言要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

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二)構成本罪以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未達此數額標準的敲詐勒索行為,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三)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是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或者是為了索回自己的債務,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二、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在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搶劫財物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當場劫取財務應定搶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的情形,行為人揚言將要施加暴力相威脅,從而以後索取財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因此正確區分兩罪的關鍵是: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威脅強迫當事人將來給付財務的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脅迫並且當場劫取財物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在當代社會刑法當中的罪名是多種多樣的,有一些罪名之間可能界限比較模糊,導致普通的老百姓對此認識不清。比如説敲詐勒索罪和搶奪罪搶劫罪之間就是行為表現方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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