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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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1、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

2、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

3、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後約定時間取得財物。

4、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因此,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後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於被害人身無分文,又迫使其日後交付財物的,宜將搶劫罪(未遂)與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

二、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隨着相關部門的努力,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來牟利,也會受到法律的相關處罰,當公民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傷害,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內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並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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