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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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1、行為的方式不同。

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

2、行為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3、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標準定得過嚴,否則可能放縱罪犯,導致重罪輕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1)、敲詐勒索罪的慣犯;

(2)、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

(3)、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

(4)、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

(5)、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6)、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的程度都是不一樣的,也有很多的罪名是比較類似的,比如説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但是具體點來説,兩者的行為方式和行為內容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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