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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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對於當街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實並不一定就會構成搶劫罪,此時雖然有搶財物的行為,但由於沒有采取暴力行為,只是趁對方不注意而奪取財物的話,那此時一般會認定構成搶奪罪。而只有採取暴力方式壓制了對方反抗的,才會被認定構成搶劫罪。而不同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太一樣的,其中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二、屬於搶劫罪的行為有哪些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我們在瞭解搶劫行為的同時,也應清楚哪些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1、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法律中明確規定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因為在實施搶劫行為的過程中會採取暴力等行為來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就有可能給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損害。所以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後,也是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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