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有哪些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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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有哪些相關內容

所謂搶劫罪就是指非法搶奪他人財物導致他人受到身體上的傷害,在我國是嚴厲打擊搶劫的,如果抓住是要受到刑法處置的,那麼在我國關於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有哪些相關內容呢?下面就讓小編為您一一介紹吧。

搶劫罪的犯罪客體

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暴力通常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實施,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暴力的強度並不要求必須達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達到被害人身體受到牽制,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狀態即可,暴力是用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

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脅迫一般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實施。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動作。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從,脅迫隨即轉為暴力行為。

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或用毒藥毒昏等,致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狀態而祕密竊取其財物的,因行為人並未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行為,不屬於以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罪。

如果是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則構成盜竊罪。不管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須是在非法佔有財物時的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並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便順利地獲取了財物,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所謂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指行為人意圖永遠地非法排除公私財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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