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為了保護幼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有序良好的發展,刑法中有專門的條文對相關內容作了規定。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的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

嫖宿幼女罪是因為幼女尚處於身體發育成長時期。從生理上講,其各種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根本不適宜性交;從心理上説,幼女的智能正處於增長時期,其認識、思維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極易被社會上不法分子所引誘或直接受到社會不良現象及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違法之路,出於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為,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為。嫖宿者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亦因其嫖宿行為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犯罪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應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需指出的是,這裏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願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説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為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為人對幼女於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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