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竊、詐騙和搶奪屬於三類比較常見的罪案,由於其並不涉及暴力行為,因此情節相對輕微,判罰的嚴厲性也相對較輕,但在某些盜竊、詐騙和搶奪等普通違法行為中,因為當事人被發現、拒捕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此時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即成為轉化型搶劫罪,那麼,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在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其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如果沒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為,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財物的,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就不適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條的定罪處罰,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必須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為前提,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並不必須夠成犯罪,也就是説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不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但是如果使用當場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人為是犯罪。

2、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行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必須是“當場”使用,這裏的 “當場” 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雖離開現場但尚被追逐的過程中 。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中,沒有達到目的,未取得財務而被人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的行為就應當人定為轉化行搶劫罪或者取得財物後被人發現,在逃跑被追逐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當人定為轉化型搶劫罪,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作案以後,在其他的時間地點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也就不能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其他的刑法條款論處。

3、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所謂的窩藏贓物,是指為了保護贓物不被追回,所謂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所謂毀滅證據,是指銷燬、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遺留在作案現場的痕跡物品以掩蓋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為人處於上述任何一個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就具備夠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綜上所述,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其前提是犯罪分子在轉化前實施了非暴力的盜竊、搶奪和詐騙,其次犯罪分子在實施前述行為後必須隨即當場實施了暴力或脅迫手段,最後犯罪分子之所以轉化為暴力行為,就是為了進行銷燬證據、拒捕或窩贓等與前述盜竊、搶奪和詐騙相關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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