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孩子第二監護人是誰?
一、孩子第二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沒有你説的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
第二順未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不適合做監護人,才有第二順位監護人擔任
殘疾人殺人他只有一個父親和一個弟弟,一個弟媳,其父無賠償能力{有病在外看門}其在弟弟家住,這要賠償是找誰啊?
{有病在外看門}:不知道是什麼意識
如果父親確實沒有監護能力,也就是説連自己都照顧不了,那就找弟弟了
如果父親有能力,精神沒有問題,行動也還行,那就找父親了
二、孩子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綜上,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是自己的父母或者是直系親屬。在不管是身為孩子的監護人,還是孩子的撫養人的時候,都應該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將孩子撫養成人,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幫助其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監護人的職責不僅僅是照顧起居,還包括心理上的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