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有哪些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哪些特徵?

刑法體系本身比較複雜,對於一般人而言都只是對簡單罪行會有一個大概的瞭解,除此之外刑法遠遠要比我們想象的複雜的多,尤其是在理論還存在疑問的情況下,就更加難以理解。我國有專門關於搶劫罪的基本規定,同時也有盜竊、詐騙等罪的基本規定,但是你知道盜竊、搶劫的轉化型犯罪嗎?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哪些特徵呢?不要着急,本站的小編將為您仔細分析。

一、什麼是轉化型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在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

二、 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的主要特徵及構成要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 詐騙 搶奪的犯罪行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行為人如果沒有盜竊 詐騙搶奪的行為為,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財物的 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 就不適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條的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必須有盜竊 詐騙搶奪的行為為前提 行為人實施盜竊 詐騙 搶奪的行為 並不必須夠成犯罪 也就是説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 不構成盜竊 詐騙 搶奪罪的但為窩藏贓物 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 但是如果使用當場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則不人為是犯罪

2、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行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必須是“當場”使用 這裏的 “當場” 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雖離開現場但尚被追逐的過程中 。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中,沒有達到目的,未取得財務而被人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的行為就應當人定為轉化行搶劫罪或者取得財物後被人發現,在逃跑被追逐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當人定為轉化型搶劫罪,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作案以後,在其他的時間地點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也就不能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其他的刑法條款論處。

3、 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所謂的窩藏贓物,是指為了保護贓物不被追回;所謂抗拒抓捕是指港劇公安機關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所謂毀滅證據,是指銷燬、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遺留在作案現場的痕跡物品以掩蓋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為人處於上述任何一個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就具備夠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這些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後,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應認定為《刑法》269條規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前行為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而這三罪的主體《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已滿16週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罪負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顯然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的主體。

對於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小編認為其應該包括主觀要件、客觀要件等。另外還需要主義的就是區分不同形式責任年齡階段的人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問題,但是由於司法實踐以及理論上的困難,所以如果您覺得這個問題還需要深入瞭解的,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