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劫罪後又綁架當事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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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搶劫罪後又綁架當事人如何論罪?
律師解析:犯搶劫罪後又綁架當事人應當以綁架罪定罪。
按照吸收犯理論,若前行為是後行為發展的必要前提,後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且前後行為侵犯客體一致、對象一致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行為人先搶劫,在搶劫暴力延續的條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脅迫將被害人綁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條件。同時,搶劫罪和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且本案中兩行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搶劫罪較之綁架罪而言是輕罪。故搶劫罪可被綁架罪吸收,僅成立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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