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定的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可以改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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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定的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可以改罪名嗎?

派出所定的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可以改罪名嗎

派出所定的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可以改罪名,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話,檢察院會根據移交的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適用罪行不合適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對故意傷害案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公安機關在定罪的時候得根據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確定罪名,就像是打架鬥毆,有可能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也有可能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檢察院如果更改了罪名的話,是以檢察院確定的罪名提起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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