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派出所調解人還沒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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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派出所調解人還沒出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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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經構成故意傷害之罪。違法和犯罪所造成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是必須追究的。致人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雙方和解,有可能不起訴或判緩刑。
  可能的情形如下:
  1、公安機關依法作出刑事拘留,或給雙方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後,

檢察院通過審核案件,認為雙方認罪態度好、且彼此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不深而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達成民事和解、認罪態度好、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不大,而作出罪名成立免於處罰或罪名成立從輕處罰的判決。
  所以,法律的原則,即便你們雙方和解,但是畢竟你們實施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還是必須的。不然就無法警醒你們,更無法震懾其它有犯罪意圖的人,讓其充分知曉犯罪的代價;
  因為只有違法或犯罪必究,才能讓法律起到保護公民 法人 人身財產權利 打擊犯罪 維護社會和諧的基本職能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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