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派出所不把案件移交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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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派出所不把案件移交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醉酒駕駛,已經列入到刑法當中,也就是説醉酒駕駛,這種行為需要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之後會由法院來做出相應的判決進行一定的刑事處罰。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醉駕派出所不把案件移交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派出所不把案件移交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1.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2.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醉駕的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至於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變態。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首先,本站小編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醉酒駕駛屬於我國刑事方面的罪名,所以他必須要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的。其次,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醉酒駕駛存在的一些危害,比如説判斷能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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