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和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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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敲詐勒索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和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綁架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其實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是存在一些威脅、脅迫在裏面的。但不得不説,綁架罪更多的是通過綁架受害人,迫使其親屬或者相關第三人交付財物。至於敲詐勒索罪,則往往是對被勒索之人進行威脅、要求,讓其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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