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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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是有區別的。經常在綁架罪中包含着敲詐勒索罪,相對而言在敲詐勒索未遂時會發生綁架罪,兩罪在生活中的發生頻率都極高,毋庸置疑的是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是有區別的。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之處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吧。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將未成年人控制在行為人實力範圍內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的綁架案件,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因此,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了。

敲詐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點和弱點,或者欺騙手段編造缺點和弱點嚇唬,這裏又要區別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了,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難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脅,則看其是否有當場實現的特性。看威脅的暴力是否可以當場實現,而不是看是否當場取走財物行為人實施暴萬後,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後令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

綜上,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總結如下三點: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綁架罪的實質以及其完整的定義與敲詐勒索罪定義進行對比後,得出三個區別即犯罪侵害對象不同、客觀條件不同、是否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這便是本文的具體內容。而本文在談到敲詐勒索罪時又需要將其與搶劫罪進行區分,關於這一個問題如果大家還想進一步瞭解,歡迎隨時聯繫我們本站,問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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