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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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如何處理?

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如何處理?

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處理方式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案件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可,傷害的動機對定罪沒有絕對意義。傷害的法律責任主要取決於傷害的程度和結果。如果傷害行為只是造成他人皮下瘀血或軟組織挫傷等輕微傷害,行為人只是承擔一般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傷害結果可以分為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輕傷是指根據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的規定而達到對人體一定程度的傷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是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傷害致人死亡是指傷害行為和他人死亡之間有內在的引起和被引起關係,傷害行為出現了行為人意想不到的死亡結果。傷害的程度主要是指傷害當時的情況,同時參考被害人的恢復結果。

二、我國《刑法》第17條是什麼?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二被告人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當代社會,如果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相關的犯罪行為,那麼應當是按照刑法當中的條文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故意傷害他,需要看故意傷害的具體所導致的結果來進行判斷,如果導致輕微的傷害的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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