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受害人沒有損失 - 還能定綁架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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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受害人沒有損失,還能定綁架罪嗎

綁架罪的受害人沒有損失,還能定綁架罪嗎

綁架他人雖然沒有勒索到財物,但只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了他人,則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種多樣,因人、因地、因時、因事、因條件而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實施暴力,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為;

(2)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之不敢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3)使用麻醉手段綁架他人,指通過強制或欺騙注射、強制或欺騙服用麻醉藥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4)欺騙方法,即以虛構事實,製造假象的方法將受害人騙至某一地點控制起來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5)偷盜嬰幼兒,即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挾持到一定地點控制起來要挾他人的行為;

(6)其他方法。

綁架罪的成立並不是以行為人實現了自己勒索財物的目的,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採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挾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了被綁架人的,那麼就構成綁架罪。至於行為人最終是否有通過綁架勒索到了錢財,這對綁架罪的成立並不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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