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客體是怎樣的 - 如何認定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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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客體是怎樣的,如何認定綁架罪?

綁架犯罪往往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並且利用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他人索取財物。那麼大家知道我國規定的綁架罪的客體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綁架罪的客體是怎樣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本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户、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二、如何認定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出於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説,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於口頭上要説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對此應注意三點:

(1)綁架亦稱劫持其本質是違背被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意志,非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綁架罪的特徵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實際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構成本罪;

(2)綁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脅迫方法強行劫持他人,這是最常見的;二是以藥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後非法將其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為勒索財物而偷盜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這是刑法明確規定以綁架論處的一種特殊綁架方式;

(3)綁架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將被害人擄離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進行勒索的,也應當以綁架論處。

2、綁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為必要條件,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二是為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只要屬於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出賣或者收養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不構成本罪,而應分別定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拐騙兒童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綁架行為雖不構成綁架罪,但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我們知道綁架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由於在綁架的過程中還會伴隨着暴力行為,因此往往會給被綁架人造成人身損害,嚴重的還會導致死亡。所以,在不同的損害結果下,對行為人的處罰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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