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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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

搶劫犯罪我國屬於重罪,法律中規定的起刑點為三年有期徒刑,而最嚴重的處罰就是直接判處犯罪分子死刑。因此,司法實務中對搶劫行為的認定是很重要的,而法律中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的情形,到底這些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跟盜竊罪有何區別

盜竊罪與搶劫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看似比較簡單,但在司法實踐中會是非常複雜的。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定性難點,就是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及轉化問題。

所謂的盜竊罪是指在他人毫無防範的情況下,乘當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將財物偷走。其客觀上的主要特點是受害人毫無知情,無所防範。而搶劫罪是指對受害人實施的強行截取財物行為,客觀上,受害人已經知道犯罪人要搶奪其財物,而並非在不知情下被奪走財物。

雖然搶奪罪與搶劫罪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從暴力程度和嚴重性來看,搶奪罪是遠遠不及搶劫罪的。實踐中,只要依法認定為搶劫行為之後,才能按照規定的量刑標準對犯罪分子做出相應的處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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