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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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有哪些?

不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有哪些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複議,《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大多數為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的意外傷害事故,都可以被認定成工傷,不能被認定成工傷的這幾種情況也非常的特殊,就類似於員工因個人生活及工作壓力在用人單位自殺的,其實家屬在法律層面上不能去追究用人單位的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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