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室搶劫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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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室搶劫判幾年

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法制型國家,嚴格的法律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國刑事案件的方式概率。瞭解法律可以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並防止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入室搶劫這幾年比較多發,有些朋友可能有些疑惑:多次入室搶劫判幾年?下面讓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回答。

一、多次入室搶劫判幾年

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專門規定入室搶劫罪,而是將入室搶劫行為被作為搶劫罪的一種情節加重犯。對於入室搶劫行為,仍然定位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入户的認定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於“入户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

(三)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內,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多次入室搶劫判幾年問題的回答。入室搶劫對於這個“入室”需要判斷清楚,不同的情況量刑有不同,如果情節惡劣的判罰也就會更加嚴重,比如多次搶劫會加重判罰。如果您對這個問題還有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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