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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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是刑法中關於毒品犯罪的一種犯罪行為。很多人都比較關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的問題。因為只有瞭解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準確的判斷哪些行為屬於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為。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國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為此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國先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法》和《精神藥品管理法》。這幾個法規對毒品種植、製造、運輸、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或許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為均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定,而且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隨時可能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健康。為此,為了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保護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對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必須予經懲處。

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這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説,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製造毒品後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裏,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持有時並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於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並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託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於時間的長短,則並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説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着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有人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意圖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既不説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或窩藏毒品的行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我們知道,刑法中一種罪名的構成要件,主要就是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來進行分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例外,上文中的四個構成要件就是判斷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與否的標準。關於毒品犯罪你還有需要了解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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