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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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

禁毒立法始於鴉片氾濫的近代。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才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於非法。那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內容。

根據《刑法》第348條、第356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因佔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它方法持有不是基於法律、發令、法規允許持有毒品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二、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48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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