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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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説的開設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為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上升,因此刑法設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這種行為予以了嚴厲懲處。但現實中要是問到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其實也就是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的情況,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解答疑惑吧。


一、什麼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由於法律中沒有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屬於行為犯,因此在實施了這樣的行為之後,並不能認定行為人就一定會構成犯罪,此時還要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也就是説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主要就是指在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此時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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